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考虑到被告潘某2肢体2级残疾,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应当予以照顾,给予多分,故本院酌情确权如下:昆山市美陆佳园桂苑XX号楼XXX室房屋一套、美陆佳园菊苑X号楼XXX室房屋一套、及附属自行车库菊苑X号楼XX室、附属汽车库桂苑XX号楼XX室,原告潘某1享有24%份额,被告潘某2享有24%的份额,被告潘某3享有24%份额,被告潘某4享有28%的份额。 关于动迁房款,第一笔136449元,发生在2010年12月15日,被继承人在世时,且交款项上付款人注明了潘新林,原告主张该款系其支付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认定该136449元为被继承人潘新林生前所付;第二笔发生在2016年12月24日,虽缴款人注明“潘新林”,但此时被继承人已去世,且两原告手持该交付凭证,三被告陈述没有交过,故本院推定98559元由原告潘某1所交。该款项应当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支付24639.75元给予原告潘某1。 关于搬迁奖金6000元,由原告潘某1分得1500元,被告潘某2分得1500元,被告潘某3分得1500元,被告潘某4分得1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昆山市美陆佳园桂苑XX号楼XXX室房屋、昆山市美陆佳园菊苑X号楼XXX室房屋、附属自行车库昆山市美陆佳园菊苑X号楼XX室、附属汽车库昆山市美陆佳园桂苑XX号楼XX室,由原告潘某1、被告潘某2、被告潘某3、潘某4共有,原告潘某1享有24%份额,变态版天剑狂刀网页游戏,被告潘某2享有24%的份额,被告潘某3享有24%份额,被告潘某4享有28%的份额。 二、被告潘某2、被告潘某3、被告潘某4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人支付原告潘某1房款24639.75元。 三、拆迁房屋搬迁奖金6000元,由原告潘某1分得1500元,被告潘某2分得1500元,被告潘某3分得1500元,被告潘某4分得1500元。 四、驳回原告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林某、潘某1负担4575元,被告潘某2、被告潘某3、被告潘某4各自负担4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审 判 长 狄毅琼 人民陪审员 邹玲珍 人民陪审员 汤宝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