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收费票证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按照规定分别到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管。民办非学历教育和自愿参加的培训收费,按财政部和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凭《收费许可证》购领和使用税务发票。 (四)严格规范教育收费收入管理。教育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统一纳入本单位部门综合预算。 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借读费等收费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高级中学和高中等学校的学费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教育收费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各类学校的收费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不得实行政府统筹或财政沉淀。 (五)切实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保护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2003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省中小学校必须全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凡是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均应通过新闻媒体和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对按规定应公示未公示的收费,学生和家长有权拒交。 (六)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教育投入的力度,切实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对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以外的公用经费不足部分或因实行"一费制"后学校出现的公用经费缺口,要按照《辽宁省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辽财教〔2003〕193号)规定的额度,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县级财力不足、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由市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切实保证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的基本需要。 (七)加强教育收费监督管理。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治理各类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对各种乱收费及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有关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1.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