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维护公众利益的原则。以公共利益为考量是隐性采访神圣性的魅力体现。2012年“3?15”晚会曝光麦当劳北京三里屯店违规操作、家乐福超市郑州国贸360店售卖过期鲜肉产品等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瞬时引起市场哗然,宛如一颗重磅炸弹直击社会舆论,迅速占领舆论制高点。危害公众身体健康事件是群众关注的焦点,隐性采访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公共利益伸张正义。 第二、客观真实性原则。用事实说话,尊重客观事实。记者应作为一名客观记录者,真实地还原事实真相,最大程度地减少文字中明显的褒贬偏重以及语言中个人主观倾向,而不能为了让报道吸引眼球而夸大渲染甚至捏造。如2012年4月央视针对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平顶山汝州市黑诊所泛滥的调查,都把事件具体体现在文字陈述和人物的“直接引语”上。特别是“微直播”的出现,短短140字,怎么才能尽可能还原真实也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第三、消息来源权威性原则。隐性采访和权威性消息相结合是增强报道可信性和说服力的金钥匙,在新媒体时代,仅仅是凭借自媒体等的转载是不具备公信力的。比如2013年4月14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中对不安全床垫报道所作出的评论和鉴定,均出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专家之口。联合有关立法、行政、司法部门进行采访,可借助权威部门之力,将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减至最低,进而降低侵权风险,同时也促进报道中反映问题的解决。 第四、遵循法律原则。隐性采访,操作的前提是遵守法律。暗访活动若操作不慎,可让记者自身“卷入”犯罪。在“全民记者”的时代,守法暗访的提出甚是有必要。揭露真相、还原事实是记者的职责,但并不意味着记者可以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地暗访,特别要注意规避四大“雷池”,即:1.泄露国家机密;2.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3.侵犯未成年人权益;4.侵犯商业秘密等。对此,法律都有相应规定,面对这四大“雷池”,要慎之又慎。毕竟,隐性采访中善良的出发点并不能为记者的违法行为开脱责任[5]。 第五、坚守职业道德原则。隐性采访能有效地获取事实真相,直击宝贵的新闻素材,但决不可滥用。如何有效发挥这把利器的作用,这对记者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也是应遵循的底线。个别记者假借“批评监督”之名收集证据作为把柄,以此威胁当事人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个人职业道德,也是对媒体公信力的一种伤害。在新媒体时代,对于个人或团体名誉的损毁有时只需要吹灰之力。 第六、兼顾适度原则。适度原则首先是指隐性采访的使用频率不宜过多,特别是新媒体时代下,人人都是通讯员,人人都有麦克风。其次是落实到具体事件采访的适度,记者应该以事实为根本,紧紧围绕事件主题展开报道,而对那些与主题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不使用为宜。这把舆论监督的“利器”,大多是揭露社会的阴暗面,对青少年的成长以及社会风气都产生负面影响,而青少年又是新媒体的主要受众。因此,隐性采访使用的频率不宜过多,以传递正能量为主。 在新媒体竞相开放的时代,隐性采访更是记者追求新闻事实的利器,只要能把握好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的界限就可以扬长避短,让新闻报道能够在镣铐下尽情“舞蹈”,最大限度地还原真相。运用隐性采访手段应慎之又慎,既考虑到传播效果和伦理道德的容忍度,也要考虑到尽可能规避法律的雷池。只有谨慎行事,尊重其他人的自由,才能获得自己行动的自由[6]。 (作者系:江西师范大学 传播学院) 参考文献: [1] 胡蕾,王兴华.“戴着镣铐跳舞”—隐性采访的现实博弈[J].新视窗,2012(6). [2] 郑宇丹.隐性采访的魅力、争议及替代[J].新闻实践,2010(6). [3] 郭林.浅析隐性采访的伦理道德[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6). [4] 徐迅.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 [5] 杨保军.隐性采访中的道德问题[J].新闻战线,2010(6). [6] 陈力丹.试论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范[J].现代传播,19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