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到持股的方式,《試點意見》強調,股員工可以個人名義直接持股,也可通過公司制企業、合伙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權。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資。持股平台不得從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經營活動。 對于股權的轉讓,《試點意見》強調,持股員工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或被解僱等原因離開本公司的,應在12個月內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轉讓給持股平台、符合條件的員工或非公有資本股東的,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給國有股東的,轉讓價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轉讓股份按証券監管有關規定辦理。 前述人士稱,這種股權的“動態調整”,,強調的是持股員工應做到進退有序,離開企業的人員因不再是該企業員工而不再持有股權,新進人才可以獲得股權,崗位調整時所持股份隨之調整,真正實現讓符合條件的員工持有股權,持續調動骨干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防止股權固化,影響激勵效果。 上市公司股票對價往往高于公司凈資產,股權退出的時候是否也需要按照《試點意見》實施? 前述人士表示,e鋅毓繕鮮泄??臼凳扇??ク????勻話湊鍘豆賾謨》??lt;e鋅毓繕鮮泄??荊??懲猓??凳扇??ク??孕邪旆??gt;的通知》。 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該人士表示,《試點意見》針對員工持股試點可能出現的e凶什??魘縵仗岢??幌盜蟹婪洞朧????戲攔??凶什??魘⑴▲/p> 一是明確選擇少量企業開展試點。K裨汗??飾??透躑省級國資委按照試點企業條件,分別從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中選擇少量企業開展試點。 二是規范員工持股涉及的關鍵環節。明確主要??取增 資擴股、出資新設方式引入員工持股,不減少國有資本存量。出資方式以貨幣出資為主,入股價格不得低于資產評 估值,且國有股東、試點企業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 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也不得向員工承諾年度分紅回報或設置托底回購條款。企業破產重整和清算時,持股員工、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應以出 資額為限,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承擔責任。 三是防止利益輸送。要求持股人員應為在關鍵崗位工作並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骨干和業務骨干,且與本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國有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業集團內的員工 持股企業輸送利益,對e釁笠島捅酒笠導??拍讜憊ア止擒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加強審計監督。 四是強化信息公開。要求試點企業應將持股員工范 圍、持股比例、入股價格、審計評估等重要信息按照規定 充分披露,切實保障員工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要求國有企 業與本企業集團內員工持股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由一級企業以適當方式定期公開。 五是強化監督管理。要求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按 《試點意見》規定,對試點企業員工持股方案進行備案管理,對不符合《試點意見》規定的,要求有關企業及時整改;對員工持股企業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掌握試點進展情況,總結經驗、查找問題並要求整改,定期通報有關情況,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延伸閱讀 13.7K 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