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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生活世界理论的意识形态之维

时间:2021-05-04 05:43来源:8N.org.Cn 作者:天剑狂刀私服 点击:

  摘  要: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理论包含了文化传统、社会规范与个性结构三个维度,它是实现社会整合的主要场域。根据马克思经典著作对意识形态概念的定义,意识形态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具体表现为哲学、宗教、政治法律思想、伦理道德观念与文学艺术等社会意识维度。意识形态能够统一思想观念,规范社会行为,对社会成员进行教化,它的内在形式蕴含于生活世界之中。从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理论出发,辨析意识形态在生活世界中的生产与再生产,阐释生活世界殖民化的意识形态之维,运用交往行为理论探索意识形态面临现代性挑战的解决之道,并在新时代背景下,阐发其对我国文化自信的塑造、美好生活世界的建设和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构建的相关启示。

  关键词:生活世界/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社会规范

  作者简介:梅景辉,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周泊然,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生活世界”是现代哲学特别是现象学的核心概念。在20世纪初的欧洲,人的思想观念被冠以“科学”之名的工具理性所支配,由于科学的实证化发展,科学逐渐脱离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社会总体呈现出文化的缺失和人类精神意义的丧失。在此背景之下,现象学的开创者胡塞尔提出了“生活世界”的概念。在胡塞尔的思想中,“生活世界”是一个主体在其中直接生存着的、具有先验意义的、自明的、并由主体间共同的视域所构成的意义本源。“生活世界”作为主体经验的直接来源,构成了对一切经验的可能性结构的理解。胡塞尔旨在通过让哲学回归生活世界来改变哲学被科学所放逐的现状,重新确立人存在的意义与价值,拯救欧洲的科学危机。通过对许茨等人的思想借鉴,哈贝马斯将胡塞尔的生活世界概念引入马克思主义,并且融入对现代社会发展问题的研究,将生活世界概念的内涵进一步丰富,作为交往行为理论建构的基础。他认为在人们的交往行为活动中,一切对话都要在生活世界的地平线上发生,才可能达成一致的理解。他将生活世界分为文化传统、社会秩序、个性结构三个层面,“我把文化称之为知识储存,当交往参与者相互关于一个世界上的某种事物获得理解时,他们就按照知识储存来加以解释。我把社会称之为合法的秩序,交往参与者通过这些合法的秩序,把他们的成员调节为社会集团,并从而巩固联合。我把个性理解为使一个主体在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方面具有的权限,就是说,使一个主体能够参与理解过程,并从而能论断自己的同一性。”[1]

  生活世界作为社会中参与交往的主体所预设的知识与信念背景,具有自明性。从解释学的角度出发,生活世界就如同人们进行解释所共有的先入之见,而“意识形态”可以被视为受社会环境所制约的、是人们(包括参与意识形态)所共有的思想与经验模式的交织体系[2],它们二者之间是紧密关联的。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界定,意识形态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具体表现为哲学、宗教、政治法律思想、伦理道德观念和文学艺术等社会意识维度。而这些具体表现形式又寓于生活世界的三个要素之中:文化传统中包含着哲学、宗教和文学艺术,政治法律思想是构成社会规范的主要基础,伦理道德观念则是社会成员个性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活世界的三种要素作为社会中各种意义与价值的源泉,以语言作为媒介,通过交往行为模式共同参与到意识形态的生成与嬗变中。

  一、生活世界理论的意识形态之维

  (一)文化传统的意识形态之维

  当意识形态以一个特定时代集体的普遍价值观念进行表达时,它主要是以文化意识形态的“软权力”形式发挥着意识形态的教化和凝聚共识的功能,在现实生活中,文化意识形态又以哲学和宗教及文学艺术的具体形式出现,它形成的源头是生活世界中的文化传统。在生活世界中,文化最直接的活动形式是以语言作为媒介,与自身相异的各种文化进行“对话”和“碰撞”,在这个过程中,文化传统消除了自身负面和消极的内容,将具有共性和积极意义的部分沉淀下来,转化为优秀的传统文化,并不断地重复这个过程,实现着自身的再生产与创新发展。文化传统既是社会不同阶层的人民思想观念的横向联合与交融,也是各个历史时期经典思想的纵向传承,它是能够让人们达成理解与共识、凝聚社会意识的主要力量。它既是知识和意义的储存库,又是意识形态源头的蓄水池,是人们言说的直接依据和共享的视域。一种意识形态是否具备形成特定理想信念并凝聚时代精神的功能,在于它是否能够代表社会普遍共识的思想价值观念,而这种思想价值观念必定根植于生活世界的优秀传统文化中。中国封建王朝历经数千年,主要依靠的正是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它牢牢地维系着大众对王权的认同。儒家思想之所以具有强大的感染力和凝聚力,是因为它是民众在生活世界中所熟知的并经过人们广泛实践的内容,在民间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随着时代的变化,政权的更替,根植于生活世界中的儒家思想也不断进行着它的再生产,它与时代对话,与不同的社会思潮进行思想碰撞,倾听着人民内心的声音,不断地进行扬弃与转化,使它的存在获得了一种自下而上生成的合法性。当儒家文化与政治权力相结合,它就成为了一种为人民所接受和认同的意识形态,它或是以文学艺术,或是以哲学宗教的形式发挥着意识形态的教化和凝聚思想的功能。因此,在中国封建时期,即便无数王朝更替,王权统治思想依旧是当时社会发展的主旋律,王权统治依旧在各个朝代政治体制中占据着主导性的优势地位。而西方的自由民主思想虽然通过它的文学艺术和哲学宗教作品传入中国百余年之久,但未能在中国主导的意识形态思想中占据主流地位,正是因为它是产生于西方文化土壤中的价值观念,缺乏中国社会生活世界中的思想底座,,因此,它无法得到中国社会大众价值观上的普遍认同。

  (二)社会规范的意识形态之维

  当意识形态对社会成员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时,它在现实生活中又表现为政治法律思想,展现为政治形态和文化形态两个不同的维度。一方面,当意识形态按照统治阶级意志进行表达时,它是以政治意识形态的形式发挥强制性统治功能;另一方面,在生活世界中,政治法律等社会规范的生成又依赖于人们一致意见的达成,一种社会规范的有效性不仅在于通过强制和暴力的手段让人们对其产生畏惧而服从于它,更重要的层面在于它本身是能够被人们所认同和接受的,是人们自愿自觉的规则。“这个问题是保证这个社会集团——意识形态使之凝聚并使之统一——的意识形态统一的问题。”[3]意大利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葛兰西曾经提出过“文化领导权”的概念,他认为领导权不应当通过政治权力让人们强制性服从,而是应当基于人们认同与理解来实现自己的领导,统治者应当先通过文化领导权来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哈贝马斯发展了韦伯的合法性概念,他认为一种政权的合法性存在不仅需要论证它的意识形态(政治法律思想)是具有价值意义的,还需要证明这种价值是被大众所接受认同的,能和大众的价值观保持一致性。按照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当意识形态以政治法律思想进行表达时,它应当回到生活世界的地平线上发挥其作用,也就是说让社会规范按照生活世界的逻辑确立。就是要让公民对涉及他们自身利益的主题进行自由地商谈,通过理性的辩论(在辩论过程中始终遵循可理解性、真理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等有效性原则)得出一个在价值上共同承认的结论,用他们达成的共识来影响政治法律思想的确立,这是意识形态自下而上的建构。一种被民众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政治法律思想外化就是良好的社会规范,而一种值得让人去遵循的社会规范内化就是一种被普遍认同的政治意识形态。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政治和法律规范是被所有人认同的,那么人们一定能自觉地遵守它,这样的社会规范所代表的意识形态也就不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虚假的意识”,它产生于生活世界之中,并且为人们所接受认同,发挥着意识形态的引领和引导作用,它规范着人们的社会行为,引领人们追寻一种正确的价值共识,人们都以此作为社会行动指南,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会更加和谐。

  (三)个性结构的意识形态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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