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责任落实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分别针对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围填海问题、矿山生态修复问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问题、水源地保护问题、医疗废物处置问题、海水养殖清退问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问题、自然保护地问题等突出行业性、系统性生态环境问题,建立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专项整改工作机制,合力推动问题解决。 责任单位: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6.建立全省督察整改联席推进工作机制。加强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之间的沟通协调、相互配合、督促指导,聚力解决行业性、系统性难题协作攻坚不畅的问题。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等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17.加大政治监督力度。督促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力,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在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中存在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典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五、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机制不完善。海南省许多市县没有承担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管理的责任,在新增处理能力及配套管网建设管理中,缺乏统筹协调和统一规划,往往是房地产项目建好了,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尚未同步实施,甚至尚未筹划建设。一些市县为加快项目上马,纷纷要求房地产企业自行建设运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013年以来,全省共有291个房地产项目自行配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涉及住宅36万套,建筑面积3533万平方米,一些人口集中的大型小区生活污水产生量高峰期每日高达近万吨。督察发现,这些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大多运行不正常、监管不到位。 整改目标: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机制,2022年底前全省新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32万立方米/日,新增污水管网1510公里。建立完善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监管机制,确保达标排放。 督导单位: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措施: 18.统筹制定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十四五”规划。按照“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要求,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制定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十四五”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建设标准、年度任务、完成时限、运维管理机制和各市县责任。 责任单位: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19.分阶段推进建设任务。各市县结合制定当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十四五”规划,明确2022年底前阶段建设任务,严格按序时进度推进。省水务厅对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情况实行清单化管理,在年度水务工作要点中分解明确市县年度建设任务,拉条挂账,加强统筹调度、督导、通报。到2022年底全省新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32万立方米/日,新增污水管网1510公里。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和政府,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期限:2022年底前 20.开展摸底排查。组织、督促市县摸清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底数,建立问题台账,指导市县科学制定整改方案。 责任单位:省水务厅,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10月底前 21.各市县开展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专项整治。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对排查发现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存在的问题,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确保达标排放;排查出可纳入污水管网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本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规划,2021年底前可纳尽纳;不具备纳入条件的,加强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保证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和政府,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期限:2021年底前 22.强化长效监管机制。严格贯彻落实房地产开发建设环境管理有关要求,加强源头管控,从用地供给、环评审批等方面严格房地产项目准入,落实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求;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建立完善企业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设施运营不正常的单位。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和政府,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六、平时不督办、急时只问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却未纳入2018年对市县绩效考核范畴;对省直部门的考核虽然涵盖相关内容,但工作流于形式。原省海洋与渔业厅17项整改任务有10项未按要求完成,但考核时不了了之。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是海南省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海南省规定对工作严重滞后的市县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2018年全省有8条城镇内河水质为劣Ⅴ类,未完成整治任务,但省生态环境厅始终没有启动约谈程序,约谈沦为空谈。海南省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日常通报、曝光、督办等“红脸出汗”的提醒几乎没有。针对第一轮督察移交的9宗责任追究案件,海南省问责了17个责任单位和135名责任人员,但涉及的9项整改任务,仅1项完成整改。海洋型省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案卷移交后,虽然问责非常严厉,但涉及的具体生态破坏问题却没有整改到位,甚至连整改方案明确的2018年年底前完成3个海洋型保护区总体规划,都无一出台。 整改目标:2020年底前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强化日常督导,并试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保障整改落实。 督导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措施: 23.加强省级督察制度建设。出台《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细化完善日常调度、督察、考核配套机制。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