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强化中央和省两级督察衔接联动。加强督察队伍能力建设,通过开展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日常督察等,对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别是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情形,及时采取通报、曝光、督办、约谈等措施,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整改。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5.2020年底前,以省生态环境保护百日大督察活动为契机,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例行督察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26.加大问题线索通报移送力度。加强整改进展信息沟通和问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察整改不力的情况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通报。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根据工作职责,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及时采取有关措施,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督促整改。将积极推进整改工作、取得良好整改效果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委组织部,强化正向激励。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7.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继续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作为市县综合考核和省直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合理增加考核权重。对负有整改任务的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年度专项述职和专门考核;对市县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要与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挂钩。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8.制定实施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约谈办法。丰富约谈方式,突出现场约谈、公开约谈,精准、务实、有效开展约谈工作,着力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水体水质超标程度,及时启动预警、通报、约谈等手段,督促市县及早采取整治措施。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3月底前 29.杜绝以问责代替整改。认真梳理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9宗责任追究案件,督促各有关市县和省直部门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细化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实施销号管理。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亚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昌江县党委和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七、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普遍落实不到位,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问题依然突出。万宁市有21项整改任务,涉及多个部门且任务繁重,但整改工作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承担;五指山、陵水等市县虽成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项小组,但日常工作仅由生态环境部门1人承担,工作开展力不从心。此次督察期间,此类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一些典型案件调查处理仅依靠生态环境部门,难以形成合力、分清责任、解决问题。 整改目标:健全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落实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整改力量。 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30.开展“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各市县修订出台本地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压实各单位责任。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1年6月底前 3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落实机制。充分发挥市县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的作用,增强督察整改力量,切实解决部门联动协调不够、整改力量不强的问题;建立督导联动机制,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市县党委和政府督查、监察以及人大、政协监督的重要内容,强化信息共享,联合多部门力量,共同监督,保障落实。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2.万宁市、五指山市、陵水县就“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进一步充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力量,加大整改工作力度,限期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万宁市、五指山市、陵水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八、督察整改工作不力。海南省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共56项,其中2019年6月底前应完成25项,经核实仍有6项未完成;2020年年底前完成的31项,有18项未达到序时进度。一些重点问题整改不到位,存在敷衍整改、表面整改、甚至顶风而上的情况,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整改目标:对滞后任务进行梳理分析,协同推进,加快整改。落实督察整改通报、约谈、曝光、评价机制,压实整改责任。 督导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措施: 33.研究推进整改任务。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整改滞后任务,督促各有关单位分析原因、细化措施、提出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事项,共同聚力攻坚,加快推进整改。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34.调研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对未完成整改任务所涉及的省直部门领导以及市县班子、领导干部开展日常考核。动态掌握相关单位整改工作进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和督促,对落实整改工作不力、办法不多、推诿扯皮、推进缓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35.明确分级督导措施,压实整改责任。对推进滞后或问题反弹的整改事项,采取分级督导措施。对滞后事项进行全省通报,挂牌督办。对滞后3个月及以上事项,约谈整改责任单位。对滞后6个月及以上事项和敷衍整改、表面整改、甚至顶风而上的情况进行媒体曝光,并要求相关整改单位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说明。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宣传部,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6.完善整改销号制度。通过单位自验、行业部门分口验收、省级抽验等方式,完成一项、评估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整改成果经得起检验。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宣传部,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第三部分 围填海问题 |